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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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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生平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杨积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395号 原告:郭生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炜,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环城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395号

原告:郭生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炜,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环城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凡,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秋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积学,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生平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杨积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才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雪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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