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吴江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玉兰,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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