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玉德与曹振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张玉德,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8号楼1单元1101室。 被告曹振会,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10号楼2单元10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张玉德,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8号楼1单元1101室。

被告曹振会,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10号楼2单元102室。

被告傅玉红,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告曹振泉,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17号楼2单元6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德与被告曹振会、傅玉红、曹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德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张玉德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文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