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高商字第64号 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进,总经理。 被告济南优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科汇园三鼎产业基地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优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1元,减半收取3380.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5900.5元,由原告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人民陪审员 马春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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