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段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生活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物华物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生活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物华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被告尹段泉亦应依约向原告物华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物华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尹段泉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是当事人约定违约的民事责任形式,实为违约金,被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仅要求被告尹段泉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低于双方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支持。被告尹段泉所抗辩的房屋存有质量问题以及原告物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存有瑕疵等主张,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段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031.7元(92.96平方米×1.2/月/平方米×72月=8031.7元)。

二、被告尹段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

如果被告尹段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段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