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办事处春博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正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风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1356号智慧大厦B座2楼。 法定代表人陈瑞屿,总经理。 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6元,减半收取3443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济南正恒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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