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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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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杰等与济南中铁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李向杰,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销售人员,住济南市。 原告张存艳,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地质工程师,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11号

原告李向杰,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销售人员,住济南市。

原告张存艳,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地质工程师,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6层。

法定代理人刘序勇,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职务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青,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杰、张存艳与被告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杰、张存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杰、张存艳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向杰、张存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向杰、张存艳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明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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