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932号 原告陈恒峰,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XXX。 委托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肖涛,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XXX。 原告陈恒峰与被告朱肖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恒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肖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恒峰诉称,原告陈恒峰与被告朱肖涛、案外人雷启彬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2日,三人共同购买鲁J65109货车一辆从事运输。2014年9月5日,经三方平等协商,同意原告退出合伙。自此以后,车辆出现任何事情,均与原告无关。在此情况下,被告至今还拖欠原告30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从2014年9月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朱肖涛未答辨,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原告陈恒峰与被告朱肖涛、案外人雷启彬三人合伙购买了车牌号为鲁J65109自卸车一辆用于营运。2014年9月5日原、被告及案外人雷启彬签订《协议合同》,载明“陈恒峰、‘朱有涛’、雷启彬三人合伙于2014年6月22号购买豪沃牌前四后八轮自卸车(鲁J-65109)壹辆,由于各种原因,我(陈恒峰)退出合伙之列。经三人当面一致同意,自2014年9月5号以后,自卸车(鲁J65109)出现任何事项,均于本人(陈恒峰)无关。特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