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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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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彬与白永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二、原告的误工费。原告提交上海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一份、户口本复印件、市场租赁协议、证人证言、营业执照以证明原告误工时间为60天,误工费按照山东省上年度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标准按每天135.9

二、原告的误工费。原告提交上海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一份、户口本复印件、市场租赁协议、证人证言、营业执照以证明原告误工时间为60天,误工费按照山东省上年度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标准按每天135.92元计算,共计8155.2元。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同意按照其户籍性质计算误工费,认为原告的误工期限不应当参照60日,而应当根据原告的软组织挫伤伤情予以确定,仅认可15天。本院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仅凭上海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不足以证实其误工时间为60天。鉴于被告华安财险公司认可15天,本院对原告的误工时间确认为15天。原告提供的市场租赁协议系陈爱霞签订,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亦为陈爱霞,不足以证实原告从事批发零售行业,故本院对原告的计算标准不予采信。综合原告实际生活工作情况,原告的误工费可采用山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的标准计算15天,数额确定为1161元。

三、原告的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11天需2人护理,护理人为妻子马良红、母亲王长珍。护理费按照每天80元计算,护理费共计2560元。原告提交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对护理期间无异议,对计算标准有异议,同意按照护理人员的户籍性质计算,本院认为,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对原告的护理期限11天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护理期限予以采纳。原告未能够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其需两人护理,对此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的伤情,对原告的护理期限及人数确认为原告需1人护理11天。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在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原告的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按每人每日80元计算。综上,原告的护理费应计算为80元/天×11天=880元。

四、原告的交通费。原告主张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费500元,请求法院酌定。原告提交交通费发票一宗予以证实。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对于交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交通费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但原告提供的票据不足以证实全部与本次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本院不予全部认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数额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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