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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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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滕建和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山,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山,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彭妍,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滕建和,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滕飞,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滕建和、滕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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