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05号 原告郭纲英,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刘逢庆,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纲英与被告刘逢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纲英于2015年6月4日以已与被告刘逢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纲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纲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纲英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曹文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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