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在该交通事故中白永学、薛新兴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光华、张乃英、郑彬、马良刚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全面的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据此并结合双方在事故发生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将薛新兴、白永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划分为5:5。被告白永学作为黑B-R0822、E695号车辆的驾驶人及实际车主,应当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农垦运输公司作为该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当与被告白永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本次事故还导致王光华、张乃英、郑彬、马良刚四人受伤,且上述四人已就其损失起诉至本院,结合原告薛新兴与其他伤者的损失情况,本案中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用限额为2555元、死亡伤残可用限额824元。故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2555元、误工费824元,共计3379元。在交强险范围之外,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元内承担责任,因本次事故还造成另外四人受伤,根据各方损失的情况,本案中可使用商业三者险额度4000元,为其他伤者预留96000元。被告华安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疗费4000元。在保险范围之外,被告白永学应按照50%的比例承担原告的医疗费987.95元、护理费640元、误工费743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共计2760.95元。被告农垦物流公司对被告白永学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白永学、农垦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亦应承担不抗辩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薛新兴医疗费255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薛新兴误工费824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薛新兴医疗费4000元。 四、被告白永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薛新兴医疗费98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误工费743元、护理费64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760.95元。 五、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永学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薛新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薛新兴负担243元,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白永学负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