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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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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秀兰与方庆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许秀兰,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庆海,男,1952年11月17日出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许秀兰,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庆海,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兰与被告方庆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秀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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