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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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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25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25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黄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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