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25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黄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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