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固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刘德发,男,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郑少军,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现役军人,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郑德明,系郑少军父亲。 原告刘德发诉郑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刘德发提出有关证据需要进一步调取,否则无法开庭,并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德发负担。 审判长 吴未未 审判员 董志豪 审判员 喻国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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