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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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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举与谷玉勇、统一出租公司、人保财险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各方未提出质疑,本院予以确认。因出租车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全部赔偿。赔偿标准,范围要符合法律规定,因出租车在被告人保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各方未提出质疑,本院予以确认。因出租车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全部赔偿。赔偿标准,范围要符合法律规定,因出租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信阳分公司入有交强险、三者险且又在保险范围之内,故应有保险公司代为承担理赔责任,被告谷玉勇已付的30000元待保险理赔款到位后由原告刘学举予以返还。被告统一出租公司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学举医疗费33944.4元(内含信合医院29563.4元,人民医院4381元)、护理费7255元(二家医

院住院合计23天+医嘱院外70天计93天×居民服务业每天78元计);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按住院23天×30元计);营养费460元(按住院23天×20元计);车旅费1000元(酌定);误工费29502元(自受伤之日起到定残前一日止447天,按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66元计);残疾慰抚金46344元(按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年×伤残等级计);精神损害慰抚金5000元,以上八项合计12419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告谷玉勇的豫STE113出租车所入的交强险、三者险赔偿原告刘学举124195元(款经本院转交)。

二、被告人保财险信阳分公司理赔款到位后,原告刘学举返还被告谷玉勇30000元。

三、被告统一出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475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4475元,由被告谷玉勇承担4000元,原告承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志豪

审 判 员  吴未未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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