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岳才启与张银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3)固民初字第2074号 原告岳才启,男,汉族,1952年3月8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银华,男,汉族,1948年农历8月13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黎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

(2013)固民初字第2074号

原告岳才启,男,汉族,1952年3月8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银华,男,汉族,1948年农历8月13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黎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岳才启与被告张银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才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太平、被告张银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太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才启诉称,被告张银华住我家西边,被告建房时,双方立有协议,按协议被告应将三米水泥路修到我家门口,并协助我从其家中接个自来水分头,但被告后来将三米路堵死,并且不让我接水龙头,为此诉请依法解决。

被告张银华辩称,双方虽有协议,但很多内容原告没有履行,我在原告房前有一块地,他不让我走,另外自来水接管的事,他也没有给我开口费,他可以找自来水公司,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分属两个居民组,被告建房时,原告出面阻止,双方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有两点:一、被告将门前三米路修至原告住房大门口;二、被告允许原告从其家里接个自来水分头。协议签订后,被告将门前三米路修好,并堆上砖碴,自来水也未接上,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双方约定由被告将三米水泥路修至原告住房大门口,两家住房之间尚有一块空地,大门口位置在哪,无法确定,按照原告的说法大门口设在正对三米路口,这将妨碍被告另一处(位于原告住房南边)宅基地的通行。

另,双方所建房的土地均系私自占用集体土地未进行确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系双方私自占用的集体土地,且分属两个居民组,界线不明,权属不清,且原告通行出路并不唯一,双方应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确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自来水安装问题,原告应到自来水公司申请安装,原告能否从被告家中安装分头,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才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阳

审 判 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