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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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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496号 原告施某,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柳树店乡五河村。 被告李某,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城关幸福小区利民路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496号

原告施某,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柳树店乡五河村。

被告李某,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城关幸福小区利民路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被告外出务工,无法确认其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陈 阳

审判员 胡丽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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