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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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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中与何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894号 原告赵海中,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何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中与被告何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海中于2014年1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894号

原告赵海中,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何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中与被告何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海中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海中撤回对被告何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海中负担。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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