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40号 原告肖启发,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固始县。 被告司阳,男,年龄不祥,住固始县。 原告肖启发诉被告司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启发诉称,2011年7月8日被告司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找我先借5000元,后借4000元,合计9000元,其中5000元司阳给我打有欠条,另4000元未打条据,后我多次追要至今分文未付,故我要求被告及时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司阳,本院查无司阳本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启发的起诉。 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民数提出副本,同时予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振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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