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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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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仲路与孙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孙仲路。 被告孙德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仲路诉被告孙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仲路于2013年7月25日以该案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孙仲路。

被告孙德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仲路诉被告孙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仲路于2013年7月25日以该案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仲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仲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仲路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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