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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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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赵长美、杜东昇、吕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长美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赵长美在获得原告的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形成本案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长美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赵长美在获得原告的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赵长美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吕正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赵长美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未履行保证人的责任,对于纠纷的形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贷款发生在被告赵长美、杜东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长美、杜东昇偿还贷款本金240023.9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长美、杜东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240023.92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日};

二、被告吕正波对上述债务在33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吕正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长美、杜东昇追偿。

案件受理费5283元,减半收取2641.5元,保全费1848元,合计4489.5元,由被告赵长美、杜东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庆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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