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225号 原告周文举,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占杰,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 原告周文举诉被告占杰、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文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文举撤回对被告占杰、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光映 审 判 员 涂振林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