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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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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方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2年8月份,原告之妻去世,自2012年9月起原告便由长子方甲生、三子方甲元轮流照顾,被告自2012年9月起未照顾原告,被告主张在过年和母亲过周年都给付原告赡养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2012年8月份,原告之妻去世,自2012年9月起原告便由长子方甲生、三子方甲元轮流照顾,被告自2012年9月起未照顾原告,被告主张在过年和母亲过周年都给付原告赡养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赡养费自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共计32个月赡养费,按山东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每年7393元计算,即3943元(7393元/12个月/5人*32个月);另自2015年6月份起按山东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每年7962元,每月支付赡养费132.7元(7962元/12个月/5人),对于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赡养费3943元;

二、被告方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某赡养费自2015年6月起每月5日前132.7元。

被告如不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方甲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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