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被告庞某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庞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贺庆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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