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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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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与尚翔、张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22号 原告:王振民。 委托代理人:吴兴国,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翔。 被告:张兴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民与被告尚翔、张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22号

原告:王振民。

委托代理人:吴兴国,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翔。

被告:张兴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民与被告尚翔、张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振民撤诉。

审 判 长  董广兴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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