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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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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思诗与璧山西南门诊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10号 原告唐思诗,女,生于1990年5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西南门诊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民安街139号。注册号5002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10号

原告唐思诗,女,生于1990年5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西南门诊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民安街139号。注册号500227604750777。

业主陈勇,男,生于1975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何昆,男,生于1987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道君,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思诗诉璧山西南门诊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思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思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思诗负担。

审判员  赵洪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春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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