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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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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勤建与范贵权,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35号 原告田勤建,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蔡东余,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娇,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贵权,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35号

原告田勤建,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蔡东余,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娇,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贵权,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牛滩路。

负责人冯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勤建诉被告、范贵权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勤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贵权、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勤建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勤建撤回对被告范贵权、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田勤建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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