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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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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田兰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白象二期二标三工区三段工程量竣工决算》,证明被告已完成工程量16368.28㎡,截止2014年12月31日,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1693370元;合同内尚欠被告木工班组工程款160000元,被告在该决算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同意。

3、《白象二期二标三工区三段工程量竣工决算》,证明被告已完成工程量16368.28㎡,截止2014年12月31日,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1693370元;合同内尚欠被告木工班组工程款160000元,被告在该决算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同意。

4、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已与原告结清所有劳动报酬,并将领取的160000元如数发放给工人工资。

5、承诺,证明被告承诺对争议工程款97021.96元,如在2015年4月20日期内不向法院提交有关书面手续,就视为其本人承担该争议款。

6、银行转账流水单,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班组共支付工程款257535元,扣除合同内尚欠的工程款160000元,以及多支付的32019元,共计多支付工程款97021.96元。

7、职工工资发放表,证明被告田兰黔班组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被告田兰黔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归纳、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6-7,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承诺虽系被告所签,但结合原告起诉其他班组同类型案件中所提交的承诺,该承诺应属格式文本,且承诺内容存在歧义模糊之处,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田兰黔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将其承接的芜湖白象绿洲二期二标段劳务分包于被告田兰黔,具体分包范围为芜湖白象绿洲二期二标段40#、41#楼及车库的木工劳务,承包方式为木工包工包料,工程承包单价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木工单价122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田兰黔带其班组进入工地施工。2014年12月31日,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就被告田兰黔承包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出具决算单,该决算单载明被告田兰黔班组工程款合计1853370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支付款项1693370元,合同内尚欠被告田兰黔班组工程款160000元。被告田兰黔于2015年2月12日在该决算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告田兰黔出具承诺书,载明由其领取白象绿洲二期二标段40#、41#楼所施工工人工资160000元,与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结清所有劳动报酬。2015年2月15日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向被告田兰黔班组人员发放了工程劳务费用共计257535元。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现主张工程款项已结清,被告田兰黔应返还多付的97021.96元,因被告未能返还款项,遂成诉。

另查明:涉案工程由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将工程劳务分包于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被告田兰黔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