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1日登记结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月30日生育一子魏某甲。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2年3月,被告外出至今,仅与家中联系过三次,被告未尽到一个妻子和一个母亲的义务,并与原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魏某甲(2004年1月3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魏某甲18周岁时止。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4月1日在遂平县石寨铺民政所登记结婚。2004年1月30日生育一子魏某甲。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2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期间与家人联系较少。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书证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12余年,并生育一子,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庭审中,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被告虽于2012年3月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开生活,但应系生活所需,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希望原告尽快与被告取得联系,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能够增加沟通和交流,相互体谅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静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