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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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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五军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连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罗五军。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榜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连和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罗五军。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榜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连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五军与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连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五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 静

审 判 员  刘亚楠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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