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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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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保东与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4年10月29日,原告张保东(甲方、出借方)与被告丰利源公司(乙方、借款方)、被告钰丰源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出借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2、乙方用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起

2014年10月29日,原告张保东(甲方、出借方)与被告丰利源公司(乙方、借款方)、被告钰丰源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出借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2、乙方用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3、出借收益率为15‰,按月支付;4、甲方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借款全额支付给丙方;5、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和收益,由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垫付全部借款本金和收益,丙方垫付全部借款本金和收益后,甲方的债权应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等条款。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40000元。同时,被告钰丰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张保东,向您借款肆万元,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您已于2014年10月29日向借款人交付您的借款,本公司作为承诺人向您提供如下承诺:1、本公司保证对上述投资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及时定额向您偿付到期借款、收益和其他应付款项时,由本公司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付您的投资款及收益;3、本函一式一份,由客户留存,存根由本公司保管,加盖本公司印章有效,借款人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时,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上述合同到期后,被告丰利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钰丰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后原告张保东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成讼。

庭审中,原告张保东称,被告丰利源公司已向其支付至2015年4月30日前的利息。被告丰利源公司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5.35%(1年以内);2015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5.1%(1年以内)。

又查明,被告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为吴东、张萍,法定代表人为吴东;2014年11月,股东变更为黄家丽、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家丽。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承诺函、还款计划等书证及原、被告诉辩意见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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