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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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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普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反诉被告)潍坊普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2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长兴,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反诉被告)潍坊普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2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长兴,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7号楼西侧7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月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加国,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潍坊普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普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潍坊普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清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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