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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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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宇国信、田克兰、宇克强、田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36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7号。 代表人王光晓,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山东华宇通律师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36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7号。

代表人王光晓,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宇国信,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

被告田克兰,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

被告宇克强,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

被告田克红,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告宇国信、被告田克兰、被告宇克强、被告田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承担。

审判员  王爱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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