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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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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香诉刘积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86号 原告刘爱香,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刘积明,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香与被告刘积明合同纠纷一案中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86号

原告刘爱香,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刘积明,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香与被告刘积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爱香负担。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城承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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