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0501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借款人)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贷款人)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金额2000000元整;借款期限4天,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24%;借款仅限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本金,上述顺序乙方有权予以变更;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按日偿还利息;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