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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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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春聚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精工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35号 原告:芜湖春聚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在华,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精工船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方金,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35号

原告:芜湖春聚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在华,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精工船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方金,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春聚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精工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春聚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芜湖春聚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春聚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春聚紧固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道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梦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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