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82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8号。 负责人:王毅,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春霞,该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屈瞳阳,该分行职工。 被告:姜尚平。 被告:候宇芳,籍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居民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姜尚平、候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450元。 审 判 长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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