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95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8号。 负责人:王毅,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春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屈瞳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振华,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兴花园三期3-1-301。 被告:浦君,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兴花园三期3-1-301。 被告:陕西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杰信花园1号楼105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振华,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林振华、浦君、陕西华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0544.5元。 审 判 长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打印:扈艳红校对:黄丹2015年月日送达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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