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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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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7194号 原告曹某甲。 被告赵某。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7194号

原告曹某甲。

被告赵某。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甲诉称,其与被告2008年相识谈婚,××××年××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事情不尊重原告、不和原告商量,双方自2013年5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其与原告2006年底认识,2007年2月同居生活,××××年××月才登记结婚,双方经历了好多事情才好不容易走到一起,现在刚有孩子才一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底认识谈婚,2007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曹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赵某同原告父母发生争吵,被告赵某带着孩子曹某乙回西安,致使双方发生隔阂,原告曹某甲即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称其与原告只是沟通较少致使矛盾堆积,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不致离婚,并当庭表示愿以后积极与原告沟通,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争议较大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被告已当庭表示愿积极改正自身不足并加强与原告沟通,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证据,同时考虑到孩子尚小,需父母共同抚养照顾,故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显系不妥,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与包容,加强沟通与交流,互帮互助,减少矛盾,共同创造一个幸福的家庭环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由原告曹某甲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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