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312号 原告:文涛。 委托代理人:宋宗新,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涛诉被告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涛撤回对被告李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831元。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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