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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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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32号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张存劳。 被告杨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32号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张存劳。

被告杨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为初婚,双方结婚时原告带有与前夫的儿子杨某甲,时年八岁。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甚好,生活美满幸福。原告对家庭的付出很多,由于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故在2007年经双方协商抱养了女儿杨某乙。同时原、被告在2007年和2010年先后盖房两次,自建400平方米以上的两层小楼房,被告向原告娘家借款50000元用于建房并有借条,除此外原告娘家还有30000元现金花费。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与原告及儿子杨某甲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女儿杨某乙归谁抚养应尊重女儿自愿;原告应得到自建房屋400平方米二分之一(估价10万元整);原告应得到二人共有土地三分之一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法院调解双方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子杨某甲,婚后双方抱养一女杨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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