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402号 原告:左旭辉,1965年4月10日。 被告:西安中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左旭辉诉西安中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旭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后312.5元由原告左旭辉承担。 代理审判员 秦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鑫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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