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488号 原告:李旭升。 委托代理人:李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旭升诉被告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升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旭升撤回对被告李喜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679.5元。 审 判 长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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