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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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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443号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文广,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娜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443号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文广,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娜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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