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35号 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橡树街区A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付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本溪市海宝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石桥子镇高程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鲁宝波,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海宝轧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本溪市海宝轧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782元。 审 判 长 郝 杰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宏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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