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922号 原告麻某甲。 被告巩某。 原告麻某甲与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执。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双方的矛盾更加突出。被告因看孩子的问题与原告及家人发生冲突,被告离家出走。2013年8月原告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勉强和好。但好景不长,被告多次以看孩子为由与原告家人发生争执,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后原告离家不知去向。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麻馨怡(4周岁)归原告抚养至成年。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及其母亲将孩子抱走,不让被告和孩子在一起,被告就回娘家了。被告表示原、被告间的矛盾不大,主要就是原告母亲不让被告见孩子。现孩子尚且年幼,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27日生一女麻某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孩子尚且年幼,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麻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