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47号 原告韩某。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婷 代理审判员 殷 瑞 代理审判员 赵 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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