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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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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00号 原告:李桂林,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剑飞,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义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00号

原告:李桂林,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剑飞,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义云,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李红霞,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李桂林诉被告汪义云、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林的委托代理人章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义云、李红霞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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