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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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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玉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书面通知张玉坤做好思想准备:1、如果续租,租金将有所调整;2、如果不租,我们将公开拍租,但同等条件下你将享受优先。同月26日,原告书面通知张玉坤于次日下午到原告处洽谈公开拍租相

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书面通知张玉坤做好思想准备:1、如果续租,租金将有所调整;2、如果不租,我们将公开拍租,但同等条件下你将享受优先。同月26日,原告书面通知张玉坤于次日下午到原告处洽谈公开拍租相关事宜。次月13日,原告书面通知张玉坤于4月30日上午到原告处进行公开拍租。此次竞拍失败。4月23日,原告书面通知张玉坤5月5日上午到芜湖县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租。之后,此次竞拍再次失败。

另查明:张玉坤交纳房租至2015年4月20日;2015年6月15日,原告书面通知张玉坤于2015年7月14日前清空该房屋内的所有货物,并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5年7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律师发律师函,书面通知张玉坤务必在收到律师函后10日内将该房屋腾让向原告移交。但张玉坤一直占用该房屋至今。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理应全面履行该协议。原告方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告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协议,并给予了被告方足够的腾让时间,现原告方要求被告腾让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且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2万元,故原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房屋于2015年4月20日到期,故拖欠租金应自2015年4月21日起算。至于张玉坤要求原告给半年的腾让时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坤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所租赁的位于湾沚镇延安东路28号门面房腾让交还给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被告张玉坤于判决后七日内生效后给付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4000元(按年租金1.2万元,自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同年8月20日,此后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1.2万元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腾让房屋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玉坤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